(2015)钦南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成德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燕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成德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陈燕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成德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联检大楼A座0704号。被执行人陈燕京。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成德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陈燕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钦南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成德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联检大楼A座0704号。被执行人陈燕京,男性,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建设路7号2栋1单元101号。本院在执行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成德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燕京关于民事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建华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