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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周金超、李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周金超,李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负责人廖国强,副行长。被执行人周金超。被执行人李佐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容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所有的,以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名义登记座落于容县容州镇国中路247号一楼的一套房地产【房屋证号:容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容国用(2013)字第17121452号】进行拍卖。后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变卖。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所有的,以被执行人周金超、李佐林名义登记座落于容县容州镇国中路247号一楼的一套房地产(房屋证号:容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容国用(2013)字第17121452号)进行自主组织变卖。廖庆(身份证号码:××)以180000元的价格买受。买受人廖庆已将变卖成交价款180000元元汇入本院帐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容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变卖成交的财产裁定归买受人廖庆所有。本院执行本案的债权总额为本金106264.2元,利息4026.44元(计至2015年4月13日止),合计110290.64元,执行得款共计180000元,对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追偿债务所支出的诉讼费1229元、执行费1494元,应从执行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本院已将该款转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