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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钟克辉、易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钟克辉,易高秀,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地址: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25号。负责人:熊尚宜,该支行行长。被告:钟克辉,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易高秀,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李兴才,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胡小姨,女,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钟仕勇,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邓晓梅,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周益军,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黄晓霞,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肖志锋,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邹美蓉,女,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钟安娜,女,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被告钟克辉、易高秀、李兴才、胡小姨、钟仕勇、邓晓梅、周益军、黄晓霞、肖志锋、邹美蓉、钟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撤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克辉、黄晓霞、邹美蓉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