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4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邵帅与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帅,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49-10号申请执行人邵帅,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付金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市一路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