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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松珍与张志能、董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珍,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蒋松珍,女,回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燕,特别授权。被告:张志能。被告:董慧玲,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能。被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宇。被告:吴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松珍诉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松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3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松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3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