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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郑知之与郑久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知之,郑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郑知之,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黄墩镇岭北村高屋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9********。被执行人:郑久敏,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黄墩镇岭北村大元组,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8********。郑知之与郑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郑知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郑久敏现在外务工,地址不详,在其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郑知之也未向法院提供郑久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33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未得到执行,郑知之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