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县商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战、郝美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战,郝美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县商初字第464-2号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政府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金沙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宇,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战。被告郝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战、郝美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战、郝美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4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启飞审 判 员 王延兵人民陪审员 王重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