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宋磊与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孙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宋磊。被告孙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武佩吉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