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占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客某,陈占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占军,农民,捕前住秦皇岛市。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阳,秦皇岛市山船重工集团公司工人。辩护人周建华,秦皇岛市山船重工集团公司工人。被害人客某,农民,户籍地迁安市,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客某、被告人陈占军及其辩护人陈阳、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占军利用朱某甲、王某、朱某丙、客某的迷信心理,先后多次以消灾解难、治病、成仙出道等事由骗取人民币14355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陈占军以朱某甲儿子是童子活不长,他能够消灾破解为由,先后12次骗取朱某甲人民币33960元。2、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占军以朱某甲已去世弟弟的鬼魂在朱某甲家,他能把鬼魂送走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2800元。3、2011年12月份的一天,陈占军以给朱某甲婆婆看坟地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1400元。4、2012年的一天,陈占军以能给朱某甲丈夫消灾去难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1500元。5、2012年的一天,陈占军以朱某甲家犯五鬼,他能给镇住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8600元。6、2011年7月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朱某丙被电亡儿子的灵魂还在王某家,他可以把其儿子的灵魂送走为由,先后2次骗取王某、朱某丙人民币6200元。7、2011年秋天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朱某丙被电亡儿子的灵魂正缠着王某的外甥女石悦为由,骗取王某、朱某丙人民币3800元。8、2011年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被电亡儿子的灵魂还在王某身边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00元。9、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占军以给客某母亲家看阳宅风水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1000元。10、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占军以客某已亡故父亲和哥哥在阴间受刑不能投胎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1200元。11、2011年夏天至2013年1月期间,陈占军以可以带客某“出道”为由,先后5次骗取客某人民币16879.9元。12、2011年夏天至2013年1月期间,陈占军以客某母亲有病、有血光之灾,他可以为客某母亲治病和消灾解难为由,先后4次骗取客某人民币9580元。13、2012年春天的一天,陈占军以要去东北山洞修炼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5000元。14、2012年夏天至2012年11月期间,陈占军以客某和其丈夫有××,他可以用仙药治病为由,先后6次骗取客某人民币16740元。15、2011年秋天至2012年夏天,陈占军以客某儿子是童子,犯了天机,他可以破解为由,先后2次骗取客某人民币10000元。16、2012年10月18日,陈占军以可以用法力给客某看病,让客某还高利贷利息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3000元。17、2012年10月28日,陈占军编造仙神等理由骗取客某人民币3300元。18、2012年11月12日,陈占军以给仙师上香名义骗取客某人民币1200元。19、2012年12月3日,陈占军编造仙神等理由骗取客某人民币3200元。20、2012年的一天,陈占军以有仙药可以让客某变年轻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6000元。21、2013年1月7日,陈占军以客某成仙出道的钱可以提前还给客某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2000元。22、2013年1月24日,陈占军以客某丈夫打死一条蛇,他说是“柳某”并能够破解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占军辩称,朱某甲给我钱共4、5次,3万多元;客某也是4、5次,32000元;王某给我2次钱,4000多元。我没有欺骗他们。当庭未举证。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当庭未举证。被害人未提出意见。当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占军利用朱某甲、王某、朱某丙、客某的迷信心理,先后多次以消灾解难、治病、成仙出道等为借口骗取人民币14342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陈占军以朱某甲儿子是童子活不长,他能够消灾破解为由,先后12次骗取朱某甲人民币33960元。2、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占军以朱某甲已去世弟弟的鬼魂在朱某甲家,他能把鬼魂送走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2800元。3、2011年底的一天,陈占军以给朱某甲已去世的婆婆看坟地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1400元。4、2012年的一天,陈占军以能给朱某甲丈夫消灾去难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1500元。5、2013年1月14日,陈占军以朱某甲家犯五鬼,他能给镇住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8600元。6、2011年8月份左右,陈占军以王某、朱某丙被电亡儿子的灵魂还在王某家,他可以把其儿子的灵魂送走为由,先后2次骗取王某、朱某丙人民币6200元。7、2011年秋天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朱某丙被电亡儿子的灵魂正缠着王某的外甥女石悦为由,骗取王某、朱某丙人民币3670元。8、2011年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被电亡儿子的灵魂还在王某身边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00元。9、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占军以给客某母亲家看阳宅风水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1000元。10、2011年夏天的一天,陈占军以客某已亡故父亲和哥哥在阴间受刑不能投胎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1200元。11、2011年夏天至2013年1月期间,陈占军以可以带客某“出道”为由,先后5次骗取客某人民币16879.9元。12、2011年夏天至2012年秋天期间,陈占军以客某母亲有病、有血光之灾,他可以为客某母亲治病和消灾解难为由,先后4次骗取客某人民币9580元。13、2012年春天的一天,陈占军以要去东北山洞修炼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5000元。14、2012年春天至2012年11月期间,陈占军以客某和其丈夫有××,他可以用仙药治病为由,先后6次骗取客某人民币16740元。15、2011年秋天至2012年夏天,陈占军以客某儿子是童子,犯了天机,他可以破解为由,先后2次骗取客某人民币10000元。16、2012年10月18日,陈占军以可以用法力给客某看病,让客某还高利贷利息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3000元。17、2012年10月28日,陈占军编造仙神等理由骗取客某人民币3300元。18、2012年11月12日,陈占军以给仙师上香名义骗取客某人民币1200元。19、2012年12月3日,陈占军编造仙神等理由骗取客某人民币3200元。20、2012年的一天,陈占军以有仙药可以让客某变年轻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6000元。21、2013年1月7日,陈占军以客某成仙出道的钱可以提前还给客某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2000元。22、2013年1月24日,陈占军以客某丈夫打死一条蛇,他说是“柳某”并能够破解为由,骗取客某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3、被告人陈占军的供述证实其以看婚姻、财运、阴宅的名义骗取朱某甲、王某、朱某丙、客某等人钱财的事实。4、被害人朱某丙、王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陈占军以王某、朱某丙被电亡儿子的灵魂还在王某家,他可以把其儿子的灵魂送走为由,先后2次骗取王某、朱某丙人民币6200元(第一次3400元,第二次2800元);2011年秋天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朱某丙被电亡儿子的灵魂正缠着王某的外甥女石悦为由,骗取王某、朱某丙人民币3670元;2011年的一天,陈占军以王某被电亡儿子的灵魂还在王某身边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00元。5、被害人客某的陈述证实,陈占军多次利用其迷信心理,诈骗其钱财的事实经过。6、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证实,陈占军多次利用其迷信心理,诈骗其钱财的事实经过,并证实陈占军诈骗其父母王某、朱某丙钱财的事实经过。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客某丈夫,客某一直向其谎称家里的钱被放高利贷了,后来客某承认把家里6万多元钱给了扣庄乡寺后村的一个算命的,其余给的钱是向别人借的。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客某是其外甥女,曾经向她借了6000元钱,后来客某说被骗了,钱要不回来了,她才知道是2012年夏天被陈占军以请佛像名义骗走的。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客某是其闺女,2011年腊月她借给客某12000元钱,后来知道是被陈占军骗了,客某非常相信陈占军,陈占军说客某有血光之灾,钱就给了陈占军。10、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客某向其借了3600元钱,还打了欠条,后来客某说没钱了,把钱都给了算命的仙儿了。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腊月的一天,客某向其借钱,说欠殷某钱,想还给殷某,她借给客某2500元钱,后得知钱没有给殷某,而是被算命的给骗走了。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陈占军是其对象,利用成仙名义给别人看病,客某和朱某甲都让陈占军给看过的事实。13、辨认笔录证实客某、朱某甲辨认出陈占军。1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某甲、客某通过银行向陈占军汇款的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迷信心理,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陈占军退赔被害人朱晓明人民币4826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依法责令被告人陈占军退赔被害人王秀华、朱桂珍人民币1007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依法责令被告人陈占军退赔被害人客某人民币85099.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文淑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