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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吕高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高凯,男,1988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尹彬,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未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高凯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高凯及其辩护人尹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高凯尾随孙某某进入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的公共女厕所内,关掉厕所灯后准备抠摸孙某某阴部时,被孙某某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吕高凯遂逃离现场。2、2014年4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高凯进入沛县龙固镇原康华冷食品厂家属院女厕所内,对正在上厕所的于某用手指抠摸其阴部。3、2014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高凯进入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的公共女厕所内,对正在上厕所的赵某某(女,2006年1月5日出生)用手抠摸其阴部,致使赵某某阴部受伤。公诉机关提供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高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高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高凯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高凯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吕高凯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妇女系违法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猥亵儿童罪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猥亵妇女1、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高凯跟随孙某某进入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的公共女厕所内,关掉厕所灯后准备用手抠摸正在上厕所的孙某某阴部时,被孙某某打了一巴掌,被告人吕高凯遂逃离现场。2、2014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吕高凯进入沛县龙固镇原康华冷食品厂家属院女厕所内,对正在上厕所的于某用手指抠摸其阴部。二、猥亵儿童2014年10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高凯进入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的公共女厕所内,对正在上厕所的赵某某(女,2006年1月5日出生)用手抠摸其阴部,致使赵某某阴部受伤。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高凯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镇西居委会女厕所门口,其把女厕所里边的灯关了,里边有个二十六七岁的妇女咋呼说”谁”,其进女厕所,准备摸她的阴部,女的站起来了,朝其脸上打了一下。2014年4、5月份,其在康华冷食品厂女厕所南边二十米处的路边,看见个女的长的不孬,就跟着那个女的进女厕所,然后其用手摸那个女的阴部。2014年10月15日晚上,其到镇西居委会女公共厕所看看有没有女人在里面,要是见着女人就用手抠抠她的阴部,过过瘾。其进女厕所后一个小女孩在厕所从南向北数第一个蹲坑上方便。面朝南蹲着,其直接走到小女孩的左侧伸出左手抠小女孩的阴部。那个小女孩咋呼,其骑着电车就从厕所门口往东跑。其脸是在镇西居委会公共厕所里被小女孩抓伤的。那个小女孩大约十岁。其上身穿深黄色休闲西装,下身穿黑灰色牛仔裤。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其在镇西居委会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外面的灯突然被关上,进来了一个男的,其就咋呼,他走到其跟前,其朝他脸上掴了一下,他就跑了。因为天黑,这个男的具体长什么样没看清楚。3、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到原康华冷食品厂家属院的厕所,当时正蹲在厕所的第二个蹲位上解手,进来一个男的没有说话,男的到其跟前一条腿在地一条腿在蹲位上,其站起来时那人就用手指插进其的阴部,其喊一声,那人也没有出声,其抓住那人的头发想推开他没有推开,用手里的手机砸那人头上几下,那人就跑了,其给妈妈打电话,妈妈到厕所之后把这事告诉她。那个男的有170厘米左右,中等偏瘦身材,黑发,上身穿黄色的上衣,下身穿蓝色的牛仔裤。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5日下午6点半左右,其到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公共厕所上厕所,进女厕所后,其在最南边的蹲坑上蹲下脱裤子拉屎,面朝南蹲着,有一个男的进了厕所,短发,上身穿着深黄色外套,他站在蹲坑上,站在其身边,他用左胳膊抱着其的腰,用右手指头抠其尿尿的地方和屁眼,当时其不敢喊,觉得下面疼,其用右手挖那个男的脸,那个男的就走了,那个男的一走其就哭,其发现下面滴血,有一个阿姨跑过来问其怎么回事,其说有一个男的弄其下面,阿姨就送其回家了。5、证人孙振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5日晚上,其在沛县龙固镇镇西居委会自己家中,听见南边公共女厕所里有小女孩哭的声音,其进厕所以后,看见有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站在厕所里一个劲哭,她给其说有一个男的戳她的下面,下面都破了。其送小孩回家,其没有看见猥亵小女孩的男子。其知道在这个公共厕所以前发生过三次类似的事情。6、证人孙雪蓉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5日下午5点多,吕高凯一个人返回龙固镇镇西。7、证人徐艳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家里接到于某的电话让其去原康华冷食品厂里的厕所,其进厕所看到于某在厕所的蹲位上一个劲的哭,说她解手时一个男的对她耍流氓,其让儿子去派出所报警。8、证人王艳芝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某的母亲。赵某某是2006年1月5日出生,2014年10月15日下午6点半左右,其回到家后赵某某正在屋里哭。她说她正在外边上厕所,有个男的从她后边抱着她,用手抠他屁股,她抓那个人脸。当时她就哭,有个邻居过去把她送回家去的,她说下面淌血了,就报案了。9、赵某某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赵某某阴部被致伤的情况。10、被告人吕高凯脸部受伤照片,证实被告人吕高凯脸部被抓伤的事实。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及血迹提取情况。12、(徐)公(物)鉴(法物)(2014)2130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赵某某右手指甲内侧的可疑斑迹中提取的DNA和吕高凯血滤纸二者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棉签提取的厕所地面上褐色斑迹中检出女性人血,与赵某某血滤纸二者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送检的赵某某左手指甲内侧可疑斑迹中提取的DNA与赵某某血滤纸二者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于某对被告人吕高凯的辨认情况。1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高凯对犯罪现场的指认情况。15、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高凯的自然情况。16、(2009)沛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吕高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17、报警摘抄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发生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与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吕高凯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吕高凯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高凯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妇女系违法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吕高凯为了其性满足,采取关灯等手段,趁被害人蹲在公共厕所方便时无任何防备,无法及时反抗而抠摸妇女阴部,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吕高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高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吕高凯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高凯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高凯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高凯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分别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吕高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高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吕高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高凯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沛代理审判员  王 康人民陪审员  罗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