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石超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超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超良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高物管)诉被告石超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高物管的委托代理人毛燕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超良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渝高物管诉称,被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同心家园12-27-4号房屋业主。原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同心家园小区业主提供了物管服务,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从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5.3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45.3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超良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石超良系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6号同心家园12-27-4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9.45㎡。原告渝高物管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22日、2011年1月21日签订了《同心家园A1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同心家园A组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同心家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在每季第1个月前10日缴纳。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为从2009年1月15日至2013年9月30日。2010年4月12日,被告办理了接房入住手续。在实际中,原告对小区业主均实际是按1.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按物价局收费标准通知进行)物业管理费,即物管费0.75元/平方米.月与电梯费0.3元/平方米.月。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诺书、入住通知、物价局收费标准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石超良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渝高物管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作为业主的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渝高物管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所居住的同心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房屋面积为89.45㎡,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物管费,按物管费1.05元/平方米.月计算,其欠费的金额为845.30元,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应立即支付。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物管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超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45.30元,违约金50元,合计895.3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石超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