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调确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狄秀英与柯长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狄秀英,柯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59号申请人狄秀英。申请人柯长泽。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狄秀英、柯长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狄秀英、柯长泽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5年3月17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柯长泽将新横田的1亩耕地退还给当事人狄秀英,由当事人狄秀英耕种,在签订本协议时交付清。此耕地四至范围为:东靠渠路,南靠柯长爱耕地,西靠渠路,北靠荒地。二、若第三人对此耕地主张权利,由当事人柯长泽承担责任。三、当事人狄秀英承诺不再向当事人柯长泽主张其它权利。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丰镇人调(2015)8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