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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高金彪与高兰伟、刘前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彪,高兰伟,刘前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高金彪,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高兰伟,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前进,又名刘亚飞,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高金彪诉被告高兰伟、刘前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兰伟、刘前进经本院合法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金彪诉称:2010年5月5日,被告高兰伟借口修路将原告正在生长的“十六、七年生”杨树7棵全部伐掉,被告刘前进以抵偿工钱的名义拉走其中两棵树木。原告发现后于2010年5月11日到关帝庙派出所报案,但被告态度强硬认为权属有争议。经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处理,作出关政(2014)26号处理决定书,认定树木所占土地使用权属原告。但被告拒不返还树木及赔偿损失。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政(2014)26号关于高金彪与高兰伟土地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证明位于孟饭棚村高井东头,东临高某住宅,南、西、北均临村路,面积共���72.14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属原告,该块土地上的树木由原告所栽植。3、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关政(2014)26号关于高金彪与高兰伟土地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书已经送达给高兰伟。4、郭某、潘某、赵某、席某、潘某甲、高某甲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争议土地上的树木是原告所栽植;5、马某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目的同上。6、郭某、潘某共同出具证明1份,证明目的同上;7、原关帝庙镇孟饭棚村民委员会(现高铁新区孟饭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争议土地上的树是原告所栽。8、关帝庙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记录以及问话、调查笔录。证明争议土地使用权属原告,该地上的树属于原告所有。9、砀山县关帝庙派出所报案笔录以及对高兰伟、刘前进的询问笔录,证明树是高兰伟砍掉后让刘前进卖了。高兰伟未作答辩。刘前进未作答辩。���审理查明:原告高金彪与被告高兰伟住同村,位于该村东头,东临高某住宅,南、西、北均临村路,面积共计72.14平米的土地一块,该地块上栽植了部分树木。2010年5月5日高兰伟以为村里修路为由组织刘前进等人将该块土地上的树木砍伐,并将其中的两棵以抵付工钱为由让刘前进拉走,刘前进以200余元的价格卖掉。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高兰伟认为该块土地权属不明,经砀山县关帝庙派出所调解未果。后经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处理,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关政(2014)26号关于高金彪与高兰伟土地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认为该块土地上的树木系高金彪栽植并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高金彪使用。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高兰伟未经高金彪许可,擅自将其树木砍伐,因此给高金彪造成的损失,高兰伟应予赔偿,刘前进不应承担责任。赔偿数额结合刘前进所卖掉的树木价值,酌情认定200元。高金彪未向法庭提交其它树木损害价值的有关证据,故对高金彪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兰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金彪人民币200元;二、驳回原告高金彪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