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林某甲、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林某甲,女,汉族,1990年9月16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生,职业同上。系林某甲之父。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林某甲、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林某甲、林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执行款人民币12000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已收到了12000元执行款,至此案件全部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