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宝市汇创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宝市汇创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052号原告张建成,男,1961年12月9日生。被告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英。被告灵宝市汇创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亮。张建成与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宝市汇创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成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钱112万元,期限3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灵宝市汇创珠宝有限公司以其珠宝质押作为还款保证,特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灵宝市公安局以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灵宝市汇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胡国英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犯罪并立案侦查,已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9元,退还原告张建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波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