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琴与四川磐江建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琴,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肖琴,女。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254.88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