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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春杰,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姚雯霏。被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姚雯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广东伊丽莎白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南海九江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75元(原告已预交1567.5元),由原告上海宇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783.75元,自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国俊审 判 员  方 菲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蓝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