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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和平、黄山市行标工贸有限公司、刘家顺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和平,黄山市行标工贸有限公司,刘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升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和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行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家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章和平、黄山市行标工贸有限公司、刘家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和平、黄山市行标工贸有限公司、刘家顺存款507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和平、黄山市行标工贸有限公司、刘家顺收入50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