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焦梅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1号被告人焦梅涉嫌犯诈骗罪,本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3)晋市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一庭对追缴被告人焦梅违法所得825.09万元,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另查明,被执行人焦梅在银行多个帐户无存款,也无房屋产权和股权登记等,其名下的车辆在案发前己交付受害人及抵押权人(刑事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因被执行人焦梅现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如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市法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云龙执行员  黄大飞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