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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秦国伟与郭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伟,郭恩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秦国伟,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郭恩勇,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伟诉被告郭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伟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国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秦国伟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