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丽、吴跃全等与吴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吴跃全,吴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344-1号原告:李丽。原告:吴跃全。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吴跃全与被告吴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吴跃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吴跃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丽、吴跃全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