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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元贤与褚兴永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元贤,褚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郭元贤,男,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褚兴永,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元贤与被执行人褚兴永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