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商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君乐海绵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君乐海绵制品厂,慈溪市君文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东煊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俞建东,胡乐煊,杨文波,钱平,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张维军,胡亮亮,孙迪钢,胡杰,岑丽君,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被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被告:慈溪市君乐海绵制品厂。代表人:胡亮亮。被告:慈溪市君文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被告:慈溪市东煊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被告:宁波五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被告: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4-1>室。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被告:俞建东。被告:胡乐煊。被告:杨文波。被告:钱平。被告: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军。被告:张维军。被告:胡亮亮。被告:孙迪钢。被告:胡杰。被告:岑丽君。被告: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乐煊。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君乐海绵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慈溪市君文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东煊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俞建东、胡乐煊、杨文波、钱平、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张维军、胡亮亮、孙迪钢、胡杰、岑丽君、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0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岑浩权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