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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李志富、孙培香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李志富,孙培香,孙培文,王秀梅,李淑杰,殷胜凯,孙培光,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富。被执行人孙培香。被执行人孙培文。被执行人王秀梅。被执行人李淑杰。被执行人殷胜凯。被执行人孙培光。被执行人王淑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富、孙培香、孙培文、王秀梅、李淑杰、殷胜凯、孙培光、王淑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9250.7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9250.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