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海峰与张清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峰,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叶海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清,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清在寿宁县麻竹坪水库管理处工作,月工资收入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清在寿宁县麻竹坪水库管理处的工资收入每月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