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某,女,达斡尔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根河市满归镇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高某,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阿荣旗第三建筑公司满归项目部职工,现住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