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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修英顺诉高兴顺、高玉龙、高玉生、高玉珍、高玉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英顺,高兴顺,高玉龙,高玉生,高玉珍,高玉凤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修英顺。被告高兴顺。被告高玉龙。被告高玉生。被告高玉珍。被告高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修英顺与被告高兴顺、高玉龙、高玉生、高玉珍、高玉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英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