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郑小军与郑小军、徐国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郑小军,徐国水,郑阳芬,吴孔松,梅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65-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嘉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蓉。被告:郑小军,农民。被告:徐国水,农民。被告:郑阳芬,农民。被告:吴孔松,农民。被告:梅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告郑小军、徐国水、郑阳芬、吴孔松、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8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