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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民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丘民受字第1号起诉人陆某某,女,1988年12月5日生。被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6月5日生。2015年3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陆某某诉被起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起诉状。诉称,陆某某与黄某某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黄某某是上门女婿,一个月后,黄某某外出不知去向。2010年底,黄某某回到陆某某家,表示愿意继续共同生活。2011年1月5日,两人在广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个月后,黄某某再次外出至今未归。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经审查,黄某某系丘北县人。同时,经我院对起诉人陆某某进行视频询问得知,现黄某某已不在丘北县居住,下落不明,陆某某也不能向本院提供黄某某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陆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