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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广军、陈丽敏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广军。被执行人陈丽敏。(系任广军之妻)。被执行人徐松涛。被执行人陈丽丽。(系徐松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广军、陈丽敏、刘喜梅、陈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任广军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广军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广军所有的牌照号为豫A××××ד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一台的查封。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