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9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季洪斗,张建宇,张秀连,赵广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季洪斗。被执行人张建宇。被执行人张秀连。被执行人赵广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广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广宪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