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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海与张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张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王海。被告张鉴伟。委托代理人叶立进,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与被告张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后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福灿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