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