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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宪良与王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良,王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28号原告:赵宪良,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告:王云飞,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赵宪良与被告王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宪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宪良诉称:2012年期间,被告王云飞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开设门市部从事油漆销售。2012年8月30日、9月17日和10月27日,被告王云飞先后三次从原告处购买多种色彩油漆共计418桶,货款合计为45009元。被告王云飞承诺收到第三批货物时结付前两批货款。当原告赵宪良通过物流公司把第三批货物交付给被告王云飞时,被告不守诚信,违背诺言。原告赵宪良到被告王云飞门市部催要货款时,发现被告王云飞不知其去向。由于被告王云飞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云飞给付货款45009元。原告赵宪良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送货单三份,证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5009元。被告王云飞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8月30日,被告王云飞在原告赵宪良处购买工业油漆共65桶,合计货款为6651元。原告赵宪良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被告王云飞处,被告王云飞在送货单上签名并标注“货已收到”等内容。另查明,2012年9月17日的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王云飞的签名。2012年10月27日原告提供货单记载245桶没有原件。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云飞购买原告赵宪良的油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应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云飞未清偿到期债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2012年9月17日的送货单上记载11916元货款,该货单没有被告王云飞的签名,原告赵宪良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王云飞已经收到货物,对于原告赵宪良要求被告给付该笔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因原告赵宪良未能提供2012年10月27日的送货单(货单记载货款26442元)的原件,且其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原告赵宪良要求被告给付该笔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云飞尚有货款6651元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宪良货款66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赵宪良负担789元,被告王云飞负担13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荣昊(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28号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