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敏与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程钢,职务:。委托代理人:吴小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白云市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君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