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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王玉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王玉军,王珂,菏泽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郑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34号原告: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西路。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中,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人民政府郑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玉军,经理(执行董事)。被告:王玉军,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珂,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菏泽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鸭绿江路东段北。法定代表人:王月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方,职员。被告:曹县人民政府郑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曹县人民政府郑庄街道办事处郑庄村。法定代表人:贾金洋,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利宝食品有限公司、王玉军、王珂、菏泽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郑庄街道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发现被告等人涉嫌犯罪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5元,减半收取7923元,由原告山东商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 娟审 判 员  徐祥生人民陪审员  吕文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