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新煤矿瓷窑堡区。法定代表人马振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经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526183,票面金额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7日,到期日2015年6月17日,收款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即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银川市宁东骏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凤琴审 判 员 孙鹏飞代理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