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燕媚与东莞市宝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媚,东莞市宝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113-1号 原告:孙燕媚,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阮媛萍,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斌,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宝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村麒麟路。组织机构代码为56259351-4。法定代表人:陈安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迎军,广东迎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丛越,广东迎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孙燕媚诉被告东莞市宝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