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光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423号罪犯张光伟,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7月28日,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009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张光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光伟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光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光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