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京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2B4。法定代表人黄嘉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京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