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月昌与李文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李月昌,男。委托代理人:栾世成,男。被告:李文昌,男。原告李月昌与被告李文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洁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栾世成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1月1日,原告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镇海村民委员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承包的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后原告发现与被告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超过原土地承包期限。故诉请确认原、被告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中2021年1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的期间无效。被告辩称,被告无过错,应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1日,原告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镇海村民委员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承包的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判决如下:原告李月昌与被告李文昌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2021年1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的租赁期间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丰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