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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付志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68号原告付志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地址:盐山县。负责人毛新春,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志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志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亚钦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