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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芮与被告陈子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冉忠明,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