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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松迪与丁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松迪,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492号申请执行人徐松迪。被执行人丁林。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初字第6492号徐松迪诉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松迪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因申请人自愿申请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4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