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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董瑞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平,董瑞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平,女,1957年11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瑞明,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北京市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赵卫军,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代表人臧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张利平、董瑞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利平,被上诉人董瑞明的委托代理人赵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钢助理审判员  侯建伟助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燕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