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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其艳与被上诉人满素君、高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其艳,满素君,高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其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素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俊强。上诉人刘其艳与被上诉人满素君、高俊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其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其艳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其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刘其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