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颖娴与寇悦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娴,寇悦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颖娴,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范志伟,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系原告李颖娴丈夫。被告寇悦笑,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娴诉被告寇悦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娴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颖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颖娴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