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城太行山黄崖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黎法执字第65号黎城太行山黄崖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黎城太行山黄崖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建设工程款80000元。二、负担执行费11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