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2号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银娇、朱启林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启林,陆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法定代表人霍泳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启林,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被执行人陆银娇,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三卫征决字(2013)第0126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81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15996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2299元后,剩余57846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