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云德诉姜栋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德,姜栋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夏云德。被告姜栋荠。原告夏云德与被告姜栋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栋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至11月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约定原告每天瓦工260元、力工每天130元工资,完工后被告还欠原告工资18300元,原告找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18300元。被告未到庭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雇佣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共计欠原告工资183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所欠金额及款项,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等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后,被告作为雇主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拒不给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栋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云德工资人民币183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人工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